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
0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自治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鼓励各地进行提标扩面,其中: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和灵武市对纳入低保的一、二、三级残疾人提标至120-240元/月,宁东管委会提标至240-480元/月,盐池县提标至165元/月;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盐池县、沙坡头区、中宁县和宁东管委会扩面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
至低保边缘或非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动态调整。
0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2.服务标准:自治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大武口区、盐池县、沙坡头区、中宁县和宁东管委会扩面至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动态调整。
03、残疾人低保
1.服务对象: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
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
(1)按照民政部门核算的补贴标准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在家庭人均补差金额基础上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失能失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4、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服务对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视力残疾一、二级的盲人按摩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
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缴纳了养老保险残疾人。
2.服务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凡是其他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服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2.服务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
费档次。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0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1.服务对象:
(1)重度残疾人;
(2)享受低保、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残疾人;
(3)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残疾人。
2.服务标准:2025年,二级以上重残人员全额补助400元,个人不缴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
每年定额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20元;对未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20元。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动态调整。
07、残疾人托养服务
1.服务对象:
(1)托养残疾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伴其他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2)托养服务机构:经过县级及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服务标准:寄宿制托养无论是公办机构或民办机构(包括公建民营),不向托养对象收费的按照每人每年16000元标准享受补助,向托养对象收费的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享受补助;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可在现行托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特殊帮扶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补助标准。对达到自治区星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补助。邻里照护项目照护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年共计6000元。
3.执行期限:长期执行。
残疾人康复体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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